当前位置: 拉巴特 >> 拉巴特交通 >> 法考三国法考前预测试题含答案与
编者按:黄文旭老师年和真题同等题量的三国法预测试题命中率66.66%(
21道预测题中有14道题押中具体考点),有多道题题号都一样,题目高度近似。年和年发布的三国法预测试题同样命中很多考点。比如,年有考生反馈“那个国际商事法庭中了差不多的题目,四个选项有三个点差不多,我考前正好看了一眼,考前看的题目正好中了简直令人精神为之一振。”(以往业绩不代表今年命中率)
(五)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六)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七)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八)其他合理途径。通过上述途径提供的域外法律资料以及专家意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庭上出示,并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三套)
单选
1.中国某大学都教授发明了一项专利并在中国、德国、美国等很多国家申请获得了专利权,都教授与德国甲公司签订了许可使用合同,授权甲公司在德国使用都教授在德国获批的该项专利,后双方发生争议,都教授诉至中国法院。此外,都教授还发现该项专利被美国乙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并生产出产品销售,都教授认为乙公司侵犯了自已的专利权,遂诉至中国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都教授和甲公司之间的纠纷双方可选择适用美国法
B.都教授和乙公司之间的纠纷双方可选择适用英国法
C.关于专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争议,应适用中国法
D.都教授和乙公司之间的纠纷双方可以协议选择法律,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适用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答案:A
解析:A项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案都教授和甲公司之间的纠纷为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并且选择的法律没有范围限制。
B项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都教授和乙公司之间的纠纷为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当事人只能选择法院地法,故B项错误。
C项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很多考生不理解被请求保护地指的是什么地方,我们可以理解为被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登记地。本案中,如果被请求保护的是中国的知识产权则适用中国法,被请求保护的是德国的知识产权则适用德国法,被请求保护的是美国的知识产权则适用美国法。
D项错误。都教授和乙公司之间的纠纷为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不能就法律适用达成协议的,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而不是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2.经常居所地在美国的美国籍会计师露丝在日本旅游期间买了一个日本产电饭煲,后带到其在上海的住宅。在上海住宅使用过程中,电饭煲爆炸致厨房设备损坏并致露丝受伤,露丝在上海法院起诉电饭煲生产商要求其承担产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露丝可以选择适用电饭煲生产商主营业地日本法律
B.如果电饭煲生产商在美国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则法院应当适用电饭煲生产商主营业地日本法律
C.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英国法
D.如本案法院确定适用外国法,但无法通过已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查明该外国法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
答案:A
解析:A项正确。本题案例为涉外产品责任纠纷,《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被侵权人可以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
B项错误。如果电饭煲生产商在美国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院可以适用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日本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中国法律。
C项错误。涉外产品责任纠纷只允许被侵权人单方选择法律,不允许双方选择法律。
D项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法院只有在穷尽以上三种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的,才可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
多选
1.根据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内地仲裁机构管理的以泰国为仲裁地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申请保全。
B.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仲裁地,由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或者总部设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并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主要管理地的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属于本安排所称的“香港仲裁程序”
C.本安排所称“香港仲裁程序”的判断标准为仲裁地,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仲裁地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均可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D.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有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直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答案:CD
解析: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六条规定,“内地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高等法院条例》,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申请保全。”只要是内地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均可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申请保全,而不考虑仲裁地。
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二条规定,“本安排所称‘香港仲裁程序’,应当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仲裁地,并且由以下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管理:(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或者总部设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并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主要管理地的仲裁机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三)其他仲裁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且该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满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订立的有关仲裁案件宗数以及标的金额等标准。以上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的名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并经双方确认。”
C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二条,“香港仲裁程序”的判断标准除了仲裁地之外,还要由符合条件的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管理。
D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有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受理仲裁申请后提出保全申请的,应当由该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转递其申请。……”因此,在有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受理仲裁申请后,当事人不能直接向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而是必须由该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转递其申请。
2.美国人特靠普在美国与美国律师杰克签订委托合同,委托杰克律师全权代理其在中国与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合同,后因与中国合作伙伴之间的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某公司。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特靠普可以委托杰克或其他任意一位美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B.对于杰克律师所签合同是否约束特靠普的问题,适用美国法
C.特靠普与杰克律师可以协议选择委托合同适用的法律,如果没有选择则适用美国法
D.如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已制发调解书,但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应予拒绝
答案:ABD
解析:A项错误。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在中国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同样必须符合公民理的条件,即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B项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六条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即代理外部关系适用代理行为地法,代理内部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委托代理可以选择法律。本案中,对于杰克律师所签合同是否约束特靠普的问题,是代理外部关系问题,应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即中国法,而不是美国法。故B项错误。
C项正确。特靠普与杰克律师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且是代理内部关系,因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即委托合同签订地法美国法。
D项错误。《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三十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国际经济法6分(4单选,1多选)
(第一套)
单选
1.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采用的贸易术语为DPU(纽约)。中国与美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本合同已明确约定适用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因此排除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B.A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和进口清关
C.A公司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
D.A公司必须确保其所交付的货物没有侵犯中国与美国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答案:C
解析:A项错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除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某一国际惯例,如某一国际贸易术语,则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因为贸易术语主要是解决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责任、费用及风险划分等问题,而没有涉及违约及违约救济等方面的问题,贸易术语和公约在内容上市互相补充的,因此公约仍应对合同适用。
B项错误。DPU(DeliveryatPlaceUnloaded,卸货地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卸货后完成交货。卖方负责出清关,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运输风险和费用,但不负责进口清关。根据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买方负责进口清关是一般原则,只有DDP(完税后交货)一个贸易术语由卖方负责进口清关。
C正确。在DPU(DeliveryatPlaceUnloaded,卸货地交货)贸易术语下,卖方需要承担在目的地或目的港把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
D项错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即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卖方只担保不侵犯三个地方的知识产权:买方营业地、签订合同时卖方知道的货物使用地和货物转售地。卖方不需要担保不侵犯卖方营业地的知识产权。
2.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乙公司向信用证开证行的授权人提交单据后,该授权人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支付令。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
B.因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法院不应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C.如确有证据证明单据为乙公司伪造,中国法院经实体审理后可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D.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应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答案:B
解析:A项错误。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可见,凡是有银行已善意承兑或付款或议付,法院则不能裁定止付。C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实体审理,认定构成信用证欺诈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的情形的,应当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因此,如果有银行已善意承兑或付款或议付,法院就不能裁定止付,即使经实体审理也不能判决终止支付。D项错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没有规范担保问题。《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和因此产生的担保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准据法,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则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不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3.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下列有关贸易救济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
A.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超过10年;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期限不超过5年,经复审可适当延长
B.临时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和数量限制等形式,保障措施只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
C.适用保障措施所要求的产业损害指的是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
D.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实施应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
答案:A
解析:A正确。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年。B错误。临时保障措施只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不能采取数量限制的措施。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和数量限制等措施。C错误。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是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反倾销、反补贴中所要求的损害指的是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适用保障措施要求的产业损害程度重于反倾销或反补贴要求的损害程度。保障措施所要求的产业损害不包括严重阻碍,因此C选项错误。D错误。保障措施的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
4.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上诉机构应对专家组报告中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
B.上诉机构可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审
C.如败诉方不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申诉方可自行采取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措施
D.申诉方在实施报复时,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程度和范围应与其所受到损害相等
答案:D
解析:选项A错误。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不审查事实问题。选项B错误。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但上诉机构没有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新审理的权力。选项C错误。如败诉方不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申诉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对被诉方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但是申诉方不可以自行采取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措施。选项D说法正确。申诉方拟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和范围,应与其所受到的损害相等。
多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但不能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给予补偿
C.中国没有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D.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对安全审查决定不服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提起诉讼
答案:ABCD
解析:A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指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享有准入前的国民待遇。”负页清单之外的投资合同不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
B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外国投资者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的补偿标准“公平、合理”具体化为“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
C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阻挠和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标标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或者服务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和内资企业区别对待。”
D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可见,安全审查决定是终局的,没有行政复议或诉讼等救济途径。
(第二套)
单选
1.关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一项?()
A.渣打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所称的商业存在
B.中国公民风姐赴韩国进行整容手术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所称的自然人存在
C.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
D.WTO成员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最惠国待遇,发展中国家在履行最惠国待遇义务上,享有最长为10年的过渡期
答案:B
解析:A项和B项考查《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方式。《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跨境供应、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四种服务贸易方式。跨境供应是指从一国境内直接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服务产品的流动(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流动)。境外消费是指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的流动。商业存在是指外国实体在另一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自然人存在即一国的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商业存在而不是境外消费。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B项应属于境外消费。
C项考查《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列入减让表的部门,在遵守其中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一成员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可见,《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减让表的部门。故C项正确。
D项考查《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可见,《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既适用于服务,也适用于服务提供者。而且,发展中国家在履行《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义务上,享有最长为10年的过渡期。故D项正确。
2.根据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航空货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可以转让
B.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飞机时起至卸下时止
C.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对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而造成的货物的损失负责
D.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害或延迟交货的责任,以每公斤金法郎为限答案:C
解析:A项错误。航空货运单和海运单一样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转让。
B项错误。依《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负责。航空运输期间包括货物在承运人保管下的整个期间。可见,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接到交,而不是装到卸。
C项正确。航空运输承运人还应对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而造成的货物的损失负责。因为航空运输的重点特点就是“快”。
D项错误。《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规定的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害或延迟交货的责任,以每公斤金法郎为限。
3.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以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信用证项下只要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即应认定为不符点
B.当开证行确定单证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如果收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应当释放单据
C.信用证项下的交单地点应在指定银行及开证行所在地
D.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适用UCP
答案:C
解析:A错误,信用证项下单证之间、单单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B错误,当开证行确定单证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如果收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也可以不释放单据。这是UCP新修改的内容。C正确,UCP明确交单地点应在指定银行及开证行所在地,这是UCP新增的内容。D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信用证纠纷案件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适用UCP或其他相关国际惯例。信用证纠纷案件指的是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开证申请人与开证人之间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因委托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纠纷、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委托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适用中国法。
4.根据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构成表面相符
B.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构成独立保函欺诈
C.如果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则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
D.涉外独立保函止付保全程序,适用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法律
答案:B
解析:A项考查独立保函下表面相符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表面相符。”A项错误。B项考查独立保函欺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将欺诈类型化为无真实交易、单据欺诈和明显滥用付款请求权三类情形,具体指:(1)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2)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3)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4)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5)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故B项正确。C项错误。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项错误。独立保函纠纷的法律适用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开立人和受益人之间因涉外独立保函而产生的纠纷,法律适用规则为:意思自治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包括分支机构登记地);二是涉外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法律适用规则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意思自治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包括分支机构登记地);三是涉外独立保函止付保全程序,法律适用规则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多选
1.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P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马蜂”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正常航行三天后,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入海中。货物最后延迟到达目的港。关于运输中的相关损失的认定及赔偿,依《海牙规则》,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为起浮抛弃货物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打入海中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B.甲公司应负责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并负责购买平安险
C.保险人应赔偿共同海损,但因恶劣天气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
D.对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解析:A项考查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本题中,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该损失是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因此属于共同海损。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打入海中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当无疑义。A项正确。
B项错误。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是指卖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并支付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根据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P中卖方的投保义务是一切险,这是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一项重要修改。
C项错误。根据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P中卖方的投保义务是一切险,一切险承保的范围是没有例外的所有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以及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
D项错误。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运输延迟是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套)
单选
1.关于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FCA被修改为允许双方约定由买方指示承运人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
B.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新增了DAT贸易术语
C.在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采用FCA、DAP、DPU、DDP时,买卖双方可以使用自有运输工具
D.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运输义务和费用中加入了与安全有关的要求
答案:B
解析:A项正确。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FCA被修改为允许双方约定由买方指示承运人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应当强调的是,即使采用了这一机制,卖方对买方也不承担运输合同条款的义务。
B项错误。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没有新增DAT术语,而是将DAT(运输终端交货)修改为DPU(DeliveryatPlaceUnloaded,目的地卸货后交货),实质内容并无其他改变。
C项正确。在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我们假定货物是由第三方承运人负责的。然而,在外贸实务中可能存在货物完全不雇用任何第三方承运人的情况。在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采用FCA、DAP、DPU、DDP时,买卖双方可以使用自有运输工具。
D项正确。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运输义务和费用中加入了与安全有关的要求,与安全有关的义务分配及产生的费用被明确标明在每个术语的相关规则下。
2.年8月8日,中国甲公司在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8月20日,甲公司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年6月8日,甲公司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A国申请专利时,得知A国公民已在6月1日向A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年8月20日
B.A国可以要求甲公司必须委派A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
C.甲公司在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上展示的产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应获得临时保护
D.如甲公司在中国申请专利未获得批准,A国也应当拒绝批准甲公司的专利申请
答案:D
解析:A项正确。A项考查《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依《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优先权原则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品商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在优先权期限内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前,后来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的申请均不因在此期间内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而失效。在先申请的撤回、放弃或驳回不影响该申请的优先权地位。优先权的获得并不是自动的,需要申请人于在后申请中提出优先权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本题中,中国甲公司于年8月20日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在《巴黎公约》缔约国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即年8月20日。年6月8日,中国甲公司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A国申请专利时还处于优先权期限内,故其在A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年8月20日。B项正确。B项考查《巴黎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例外。《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国民待遇的例外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保留。如有的国家的工业产权法要求外国专利申请人必须委派当地国家的代理人代理申请,并指定送达文件的地址,以利于程序的进行。因此,A国可以要求中国甲公司必须委派A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C项正确。C项考查《巴黎公约》中的临时性保护原则。根据《巴黎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本题中,年8月8日中国甲公司在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根据临时性保护原则,这一时间点可以作为甲公司在A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的优先权日。D项考查《巴黎公约》中的独立性原则。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及第六条的规定,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决定,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专利,在后申请是否提供保护、申请的结果如何,与在先申请没有关系。本题中,甲公司在中国申请专利未获批准,并不当然导致其在A国的申请也被拒绝,因为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
3.中国甲公司与乙国政府签约在乙国修建高铁,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了保。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货币大幅贬值造成甲公司损失,属货币汇兑险的范畴
B.如发生在乙国邻国的战争影响了甲公司在乙国投资的正常营运,因战争不是发生在乙国境,人,因此不属于战争内乱险承保的范畴
C.乙国新所得税法致甲公司所得税增加,属征收和类似措施险的范畴
D.乙国政府不履行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国法院又拒绝受理相关诉讼,属政府违约险的范畴
答案:D
解析:A项错误。A项考察货币汇兑险。货币汇兑险承保由于乐道国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使投资人无法自由将其投资所得、相关投资企业破产的清算收入及其他收益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或依东道国的法律,无法将相关收益汇出东道国的风险。货币贬值属于商业风险,《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也特别规定,任何情况下发生的货币贬值或定值的降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都可以免除其保险责任。
B项错误。B项考察战争内乱险。战争内乱险承保影响投资项目的战争或内乱而导致的风险。战争和内乱险的发生并不以东道国是否为一方或是否发生在东道国领土内为前提,即如战争发生在投资东道国的邻国,但影响投资项目的正常营运或造成了某些破坏,则投资人仍可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取得赔偿。
C项错误。C项考查征收和类似措施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承保由于东道国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措施,使担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被剥夺,或剥夺了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的风险。东道国为了管辖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采取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不应被视为征收措施。本题中,乙国新所得税法属于普遍适用的措施,不应被视为征收和类似措施险的范畴。因此,C项错误。
D项正确。D项考查政府违约险。政府违约险,指的是东道国对担保权人的违约,且担保权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违约的索赔作出裁决,或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有这样的裁决而不能实施。本题中,乙国政府违约,乙国法院又拒绝受理相关诉讼,属政府违约险的范畴。
.4.中国甲公司在承担中东某建筑工程时涉及一系列分包合同和买卖合同,并使用了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保函。后涉及保函的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即使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法院也应认定为独立保函
B.如保函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则开立人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C.涉外独立保函止付保全程序,适用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承担付款责任的申请人以受益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为由请求止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D
解析: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开立人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与义务,有权自行决定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表面相符,并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不符点。开立人已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受益人请求开立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开立人拒绝接受不符点,受益人以保函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请求开立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项错误。独立保函纠纷的法律适用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开立人和受益人之间因涉外独立保函而产生的纠纷,法律适用规则为:意思自治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包括分支机构登记地);二是涉外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法律适用规则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意思自治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包括分支机构登记地);三是涉外独立保函止付保全程序,法律适用规则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题中,涉外独立保函止付保全程序应适用中国法,而不是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D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款项,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止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本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二)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止付措施,将给止付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三)止付申请人提供了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因止付可能遭受损失的担保。止付申请人以受益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为由请求止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开立人在依指示开立的独立保函项下已经善意付款的,对保障该开立人追偿权的独立保函,人民法院不得裁定止付。”
多选
1.美国人霍姆斯经常居住地也在美国。年1月1日,霍姆斯来到中国某大学从事英语教学工作,年8月30日返回美国。霍姆斯在中国工作期间从某大学获得了相应的报酬。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因霍姆斯在中国停留超过了天,霍姆斯在中国工作期间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B.因霍姆斯在中国停留超过了天,霍姆斯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当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C.因霍姆斯在中国居住不足一年,霍姆斯在中国工作期间不构成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D.如中国和美国对霍姆斯在中国工作期间的收入同时征税,属于国际重叠征税
答案:AB
解析:A项B项正确,C项错误。《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为新修改的内容,改变了我国认定居民纳税人的规则,考生要特别注意。
D项错误。国际重复征税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依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D项所列情形属于国际重复征税,而不是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